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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79號

因詐欺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吳明駿呂秉炎李珮綾

原告
張家宜 (住址詳卷)
被告
王妤青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原易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妤青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79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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