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春維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32號、111 年度執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春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受刑人陳春維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妨害自由等共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