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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吳明駿李珮綾林敬展

原告
彭彥展 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彭彩婷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江文軒
被告
朱家賢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林敬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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