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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因詐欺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吳明駿林敬展李珮綾

原告
張麗里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告
鄭敏薇 (住址詳卷)

潘曉萍 (住址詳卷)

施靜淑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原易字2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敏薇、潘曉萍、施靜淑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李珮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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