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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7號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佩芬李立青劉孟昕

原告
林子唐
被告
秦偉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7號(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被告秦偉廷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7號(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子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劉孟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7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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