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7號
- 原告
- 林子唐
- 被告
- 秦偉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7號(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被告秦偉廷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7號(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子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