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34號
- 原告
- 江思婷
- 原告
- 花蓮縣壽豐鄉公所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淑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孟郁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淳良律師
- 被告
- 陳進和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泰律師
- 被告
- 連志岳
林哲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114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進和三人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以114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三人均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