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六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六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本件被告甲○○因本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七五七號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六號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駁回。
查本件被告甲○○因本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七五七號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