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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一號

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淑婷李世華吳順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婷

法官 李 世 華

法官 吳 順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一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