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95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7月20日將其執行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95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7月20日將其執行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