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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張建河李豫雙陳雅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頭部外傷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腦內出血、腦幹損傷、呼吸衰竭、水腦症等症狀,於民國93年12月7日急診入院緊急行開顱手術後,現仍住院治療中,並呈植物人狀態,無法出庭應訊等情,此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一份及94年4月19日、7月30日所函覆之病情說明書各一份在卷可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建河

                   法 官 李豫雙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