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4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5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正本依被告之戶籍地址送達後,係於民國96年 2月12日寄存送達於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6年 3月1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