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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張健河吳韻馨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9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並已於民國95年4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無從准許,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吳韻馨

                  法 官 李世華

                   書記官 李閔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9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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