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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3號

行使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3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2月2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李 世 華

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3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行使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