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2月2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