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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5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李豫雙李世華林韋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95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7月20日將其執行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豫雙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林韋岑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5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