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0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07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甲字第3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3年度訴字第242 號及94年度花簡字第217 號判決書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欄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項下「94年訴字第242號」應更正為「93年訴字第242 號」,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