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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鄭培麗楊仲農鄭光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4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5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正本依被告之戶籍地址送達後,係於民國96年 2月12日寄存送達於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6年 3月1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培 麗

               法 官 楊 仲 農

法 官 鄭 光 婷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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