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9號
- 聲請人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林武順律師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並已於民國95年4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無從准許,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