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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鄭培麗鄭光婷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乙○○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呂維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被告乙○○、甲○○或第三人繳納新台幣陸萬元(免提出保證書),或由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具新台幣陸萬元之書面保證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7日起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乙○○以相關事證已釐清,其他共同被告或證人之間己無串證之虞;聲請人即被告甲○○則以其涉案部分均已坦承,且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爰分別請求本院准予被告2人具保停止羈押。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乙○○、甲○○之聲請尚符合規定,應准予各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鄭光婷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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