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乙○○
- 即被告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呂維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劉大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被告乙○○、甲○○或第三人繳納新台幣陸萬元(免提出保證書),或由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具新台幣陸萬元之書面保證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7日起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乙○○以相關事證已釐清,其他共同被告或證人之間己無串證之虞;聲請人即被告甲○○則以其涉案部分均已坦承,且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爰分別請求本院准予被告2人具保停止羈押。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乙○○、甲○○之聲請尚符合規定,應准予各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