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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0、33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蔡勝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30、338號

聲請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蔡勝雄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0、338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