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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0號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鄭培麗張嘉芬鄭光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0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大陸地區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75號、第3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甲○○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檢察官認被告甲○○涉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第79條第1項之規定,及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罪,惟被告係大陸地區人民,於其犯罪後,業於民國94年2 月18日遭強制出境,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5年8 月7日境平俊字第09510537480號函文乙紙在卷可參,且依目前兩岸之現狀,尚無從傳喚被告到庭接受審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 前段之規定,於被告能到庭應訊以前,裁定停止本件審判程序。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 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0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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