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法官 俞秀美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96號、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2月20日予以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