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0、33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30、338號
- 聲請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乙○○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30、338號
上列被告乙○○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