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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玉簡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工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楊仲農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玉簡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5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應補充「竟未依規定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 以及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證據部分補充「現場照片6張」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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