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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玉簡字第28號

勞工安全衛生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玉簡字第2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5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應補充「竟未依規定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以及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證據部分補充「現場照片6張」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玉里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
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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