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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7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張健河吳韻馨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7號

上訴人
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第四段第三行所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第四段第三行所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吳韻馨

法 官 李世華

     書記官 李閔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7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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