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第四段第三行所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第四段第三行所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