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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鄭培麗張嘉芬鄭光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6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法官 俞秀美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96號、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2月20日予以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