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18日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交簡字第225 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22號),判處有刑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