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