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妨害自由等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陸月、壹月。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五、六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各減為參月又拾伍日、貳月。附表編號五至七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二至六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附表編號一、七之罪,雖不予減刑,惟聲請分別與附表編號二至四之罪、附表編號五至六之罪,各定期應執行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