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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6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5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編號三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又所犯附表編號四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證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及四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三不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