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3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犯罪,各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參月、玖月。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至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皆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 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