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犯罪宣告刑,分別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肆月、貳月、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另所犯附表編號五、六之犯罪宣告刑,分別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