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乙○○○○○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24日及同年5月6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3 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9號、2908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