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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李世華張嘉芬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另案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 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6年10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書正本,並於同月22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乙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於同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 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月2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足參,其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楊仲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