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5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林政雄律師吳明益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陸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2人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7月6日將其收押,並先後於同年10月6日、12月6日及97年2月6日予以裁定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等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