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9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魏辰州律師
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6年度偵27
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7月1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