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6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世華許乃文湯國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06號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 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 5月25日判決,該判決書於98年6月5日寄存送達被告,被告於同月11日、12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送達證書1紙及上訴狀2份在卷可稽。因被告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湯國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