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06號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 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 5月25日判決,該判決書於98年6月5日寄存送達被告,被告於同月11日、12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送達證書1紙及上訴狀2份在卷可稽。因被告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