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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張健河湯國杰吳韻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告
丁○○○
被告
龍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152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丙○○、乙○○被訴詐欺、偽造文書部分,業經刑事判決為不另為無罪諭知(本質即無罪判決)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湯國杰

   法 官 吳韻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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