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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8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 1月2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李 世 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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