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 1月2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