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4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世華楊仲農許乃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許乃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4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