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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湯國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1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18日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交簡字第225 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22號),判處有刑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湯國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