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8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3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銷燬及沒收之諭知,均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