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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3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另案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罪宣告刑,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參月又拾伍日、參月又拾伍日、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