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易字第19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60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