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服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罪宣告刑,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貳月又拾伍日、貳月,各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罪宣告刑,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