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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妨害自由等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陸月、壹月。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五、六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各減為參月又拾伍日、貳月。附表編號五至七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二至六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附表編號一、七之罪,雖不予減刑,惟聲請分別與附表編號二至四之罪、附表編號五至六之罪,各定期應執行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