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25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281 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21號、96年度偵字第103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