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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2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25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281 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21號、96年度偵字第103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仲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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