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9月16 日後1至2日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9 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03 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褫奪公權部分,因期間未逾1 年,不在減刑範圍內,故應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