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5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編號三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又所犯附表編號四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證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及四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三不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