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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3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犯罪,各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參月、玖月。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至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皆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 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李世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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