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 月30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75 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5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4年10月14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